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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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minutes 9 seconds
    1.20 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
    1.20 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
    20 January 2017, 1:38 am
  • 6 minutes 8 seconds
    1.19 法院喊你回家过年啦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是,由于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规定一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研究员谢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当务之急是完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解除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丰富完善养老服务项目,老年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将有助于减少老年人的不便与寂寞。另外,要多渠道促进就近就业创业,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兴旺广袤乡镇百业,促就业、增收入。从长期来看,要着力减轻社会就业、住房、教育等压力,营造‘轻压力’社会环境。”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爱武说:“对于“常回家看看”这个问题,还是要跳出去看问题。首先,国家方面应该有更多的投入。尤其是农村留守老人,他们的需求主要是物质上的。其次,在精神赡养方面,还要注重做好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宣扬。父母和子女之间需要感情为纽带,这些都是无法通过法律来调整的。此外,作为父母,老年人也一定要丰富自己的生活。“如果父母上了岁数之后把自己活成一座孤岛,那就势必只能寄希望于子女来进行慰藉。因此,国家也应该提供更多的精神产品和服务,让老年人有丰富的精神生活。”

    “常回家看看”这个条款的可操作性确实很差,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李超为此给出了心得解决思路:“对父母的赡养可以分为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和生活照料三方面。“常回家看看”主要属于精神赡养。而精神赡养还可以体现出更多的宽泛性,比如,经常打打电话、与父母视频、发微信,带父母一起休假、旅游,这都是很好的增进情感的方式,可以满足年纪不大的父母的精神需求。
    19 January 2017, 1:38 am
  • 6 minutes 14 seconds
    1.17 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经营
    2016年5月13日,范先生分三笔订单在京东商城购买了四款京东自营的真力时手表,总价款14.7万余元。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经检测,为人工合成蓝宝石。范先生认为,京东商城网站宣传构成欺诈,故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检测费并索三倍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京东商城网站(www.jd.com)所有者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曾与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海荣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京东海荣公司自愿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申请使用网络交易平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提供产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从事产品交易事宜,不对产品交易事宜负责。

    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提交了三张电子发票,发票显示销售方为京东海荣公司。法院审理认为,范先生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销售主体为京东海荣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其已通过电子发票形式对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范先生购买产品的发票均显示已开具,可以认定其已知悉商品销售者。且无证据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范先生应向京东海荣公司索赔,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并非适格被告。2016年10月底,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日前,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对司法建议作出回应,表示将完善“自营”产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筛查力度,做好不规范广宣行为的事先防控,加强网络平台管理意识,完善网络交易环境。
    17 January 2017, 12:56 am
  • 5 minutes 49 seconds
    1.16 201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发布
    1.16 201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发布
    16 January 2017, 12:53 am
  • 5 minutes 33 seconds
    1.13 检察监督发力,虚假诉讼改判
    1.13 检察监督发力,虚假诉讼改判
    13 January 2017, 1:01 am
  • 5 minutes 20 seconds
    1.12 西方反恐无效对中国的警示
    新加坡学者郑永年日前发表文章《西方反恐无效对中国的警示》。他说,恐怖主义的盛行和西方反恐的无效,对中国本身来说,也具有深刻的意涵。首先,在反恐问题上,中国很难独善其身,因为恐怖主义今天已经是一个全球现象。实际上,中国本身也面临非常严峻的反恐怖主义任务。因此,反恐必须成为中国国际战略和外交的重要一部分。其次,中国本身的反恐必须防止西方化,尤其是美国化。
    12 January 2017, 8:23 am
  • 6 minutes 37 seconds
    1.11 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房子还是你的吗?
    2016年末,针对浙江温州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个过渡性办法回应了社会高度关切,赢得了一片叫好声。与此同时,多位专家学者发出了不同声音,认为“最终问题的解决还是要靠立法。”
    12 January 2017, 8:19 am
  • 5 minutes 37 seconds
    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与“人贩子一律死刑”无异 No.17
    文/陈锦

    开车的司机都知道,被迎面开来的车子远光灯晃眼是件难受而又危险的事,不仅影响视线造成眼睛短暂失明,甚至还有可能酿成交通事故。因而远光灯一般在高速、郊外没有路灯的地方使用,而在市区及其他路况照明较好的地方开远光灯,往往被认为是不礼貌不安全的行为。

    11月1日消息,深圳整治乱开远光灯新招:违者罚查到就坐“绿椅子”看灯一分钟,体验一下被晃眼的感觉。深受远光灯危害的广大网友对这一做法近乎一边倒支持,纷纷表示“过瘾”,并要求全国推广。

    深圳警方的初衷当然是好的,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换位思考,体验一分钟过后,这些司机下次在使用远光灯也大概会想起“绿椅子”的经历。然而在盛赞之下,笔者心中也略有隐忧。

    我们知道,即使翻遍中国的法律都没有“违规使用远光灯就要‘体验’看灯一分钟”这一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处罚也是罚款300元,并记1分,那么不禁要问:深圳交警“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的处罚依据在哪呢?

    面对媒体的质疑,官方给出的理由是“自愿体验”,是“教育”手段,那么问题来了:“自愿”能否作为突破法律授权、创设新的处罚方式的事由呢?当然不行!因为对于公权力而言,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则,法不授权皆禁止。这种体验明显属于“法外施罚”,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突破了法律的边界。

    事实上,违规司机被交警拦下来之时,行政强制就已经开始,假如打着“自愿体验”就合法,那么改天让滥用远光灯的司机“自愿”给“盲人基金会”等机构捐款又是否合法呢?逮到随意吐痰影响市容市貌的,是不是可以让他自愿体验“被吐痰”的滋味呢?

    我们见过的“教育”手段有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具结悔过,但这种“自己种的果自己食”的体验不是“教育”,而是“教训”。尽管深圳交警的确是出于整治远光灯的善意,但难保被罚的司机收到的不是“我要晃瞎你”的恶意。

    深圳交警和全国其他地方的交警肯定感到很委屈,明明做了一件老百姓拍手称快的事,却为什么要招致媒体的批评。这里笔者要说的是,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靠的绝不是这种简单粗暴的报复式“体验”,我们的法律也早已摆脱了“同态复仇”这种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方式,否则我们面对小偷、抢劫犯等犯罪分子时,是不是砍下他手指就好了呢?

    我们鼓励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但这种创新必须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在文明执法的框架内,而不是以网民是否支持作为衡量标准。从这一角度来讲,“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与“人贩子一律死刑”并无二致,这种做法的确让广大网友朴素的正义感得到了满足,但这种以“解气解恨”情感宣泄为目的的执法行为却让法治受到了伤害。

    须知,朴素的正义观是法治最大的杀手。
    4 November 2016, 9:42 am
  • 9 minutes 11 seconds
    赵志刚《我们的爹娘》连载:相亲时,母亲爬上了树 No.2
    赵志刚《我们的爹娘》连载:相亲时,母亲爬上了树 No.2
    3 November 2016, 3:41 pm
  • 7 minutes 58 seconds
    赵志刚《我们的爹娘》连载:永远的娘亲 No.1
    赵志刚《我们的爹娘》连载:永远的娘亲 No.1
    3 November 2016, 12:46 am
  • 5 minutes 35 seconds
    个人信息权也是基本人权 NO.15
    法律读库主笔:颢钧。

    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尽管这一条款最终是否能写入《民法总则》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但毫无疑问,它传递了中国将继续强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信号。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披露的信息,增加上述条款的背景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庙堂与草野能有如此共识,还要“归功”于近年来屡成社会议题的电信诈骗事件。尤其是今年山东一位准大学生徐玉玉因接到诈骗电话被骗走近万元学费,后因伤心欲绝导致心脏骤停离世。这宗个案集合了网络传播所需要的多重元素,在舆论场上迅速被推动成为公共事件。电信诈骗的源头——个人信息保护的失范也因此被提上立法日程。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并不是新话题,早在11年前,周汉华教授就曾提交过《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该建议稿将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任何可以确定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并规定了侵害他人信息将会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11年过去了,被很多人望穿秋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仍未正式进入立法进程。个中原因,或许并不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必要性,而更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步骤选择和模式选择。

    中国也并不是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在现行法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超过了200条。但这些规定相对分散,不成体系,甚至有的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

    统一立法有必要,分散立法是现实。也因为近年来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个案多为刑事案件,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刑法的步伐应当说更快一些。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对此进行了修改,确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而我们知道,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最后手段性。对个人信息保护而言,更多的保护理当发生在民事和行政领域。只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无法调整的严重违法行为,刑法才应介入和干预。

    回过头看现行民事法律中,找不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明确规定,与此相关的“隐私权”保护,并不能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比如,不具有秘密性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可能不是隐私,但同样有民事保护的必要。若能在《民法总则》中写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相当于明确宣告个人信息权不但是一项自然权利,更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由此开启的民事保护之门,必将在刑法之前让更多饱受个人信息泄露之苦的公民受益其中。
    1 November 2016, 2: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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